衡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弱电管网,是指为电信、移动、联通、国防光缆、铁塔公司、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视讯缆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

  第四条 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设施建设规划管理范围,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予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特许经营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弱电管网建设和运营。市城建投可与经招投标中标的投资主体,组建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对已建成的管网,逐步依法实现资源整合;对新建的管网,要做好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执法、公安、公路、水利、环境保护、人防、物价、工商、无委办和驻军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国防光缆、交通信号等地下弱电管网的有关使用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使用单位的长远业务需求,各自编制好城市地下弱电管网需求计划,由市经信委、市城建投汇总报市城乡规划部门。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弱电管网需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弱电管网专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信息网络发展的中长期需求,合理组织、有效监督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实施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在经营期内,不再对市城建投以外的单位审批城市弱电管网单建项目。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老城区弱电下地改造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规划分步实施;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住宅区地下弱电网建设工程与主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建区地面上原则上不再允许建设弱电架空缆线。

  旧城改造中涉及原有国防专用管线报废或搬迁的,在新的弱电管网建设完成后,应满足国防专用通信的需要。

  第十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应依据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管线使用单位接市城建投通知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地下弱电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城建投。市城建投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统一编制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计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实施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建设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的道路,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地下弱电管网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免收管网建设施工的占道费;道路挖掘恢复按定额造价计算,并适当减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收费。

  第十五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经审批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重新立项或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原审批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已立项审批的新建、改扩建道路项目之外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前,应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行政审批手续,在施工过程中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在审批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和竣工。

  第十八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竣工后,运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未实施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的道路,性质相近的各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地下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市经信委、市城建投组织协调,逐步实现本市地下管线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各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出租和产权交易。

  第二十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运营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专业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由运营单位负责;已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二条 委托运营单位对管线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应由管线使用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专业管线的设施维护规程,并与运营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各使用用户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统筹安排工作。

  各管线使用单位在使用地下弱电管网设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基础上,配合运营单位做好地下弱电管网的安全运行。

  运营单位应成立专业队伍,加强弱电管网(含弱电井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破损、缺失的弱电井盖,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地下弱电管网内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运营单位接抢修通知后,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城市弱电管网;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压城市弱电管网设施且保证不影响弱电管网安全使用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和运营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才能施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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